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中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中心議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中心議會修正通過

壹、宗旨:
為提倡藝文風氣,培養校園及社區人文藝術視野,持續為校園藝術文化環境之發展注入活水,致力於美學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辦法。

貳、資格:
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使得提出申請:
(一)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中擔任主要演出者(個人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二)經政府登記立案或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節目代理經紀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申請在台工作證之行政手續需由申請之個人或團體自行辦理)。
(三)各級學校藝文團體及政府登記立案之文化機構。
二. 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導、畢業典禮、成果發表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不予受理審查。

參、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

肆、申請時間:
一. 例行徵件:
(一)每年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申請之案件,於隔年1月至12月演出。
(二)每年3月15日起至4月15日止申請之案件,於當年9月至12月演出。
二. 補充徵件:本中心得視需要,不定期進行補充徵件,並另行公告相關時程。

伍、參加辦法:
採網路申請,請於申請期間至本中心演藝活動申請網頁(http://digitalarchives.artcenter.ncku.edu.tw/performanceart/index.html)進行單位註冊並完成計畫申請程序。
(路徑:成大藝術中心/申請業務/表演藝術活動申請)。

陸、審查: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複審:
(一)兩年內在本校演出而有績效不彰或其他原因及違反本中心規定者。
(二)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同一演出團體若有不同演出計畫者,以一年二場次為上限。
二. 複審:
(一)聘請校內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並依審查結果核定是否通過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會議由藝術中心五至九位審查委員組成。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召集人,演藝組組長為當然副召集人。
(三)審查委員將依專業考量,就其演出內容及特色、社教功能及經費等項目,作實質審核,並視實際需求建議演出場地。

柒、評審重點:
曾受本中心補助且執行績效良好、計畫內容完整具可行性、計畫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團隊具專業性和執行能力、經費編列具合理性等。

捌、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公告於藝術中心官網,並通知審核通過者。

玖、權利與義務:
一.演出內容,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中心因存檔或成果專刊印刷品必要之複製或重置權利,若有著作權糾紛,由演出團隊或個人負責。
二.獲審查通過者,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印刷品刊印「成大藝術中心主辦、共同主辦或協辦」等字樣,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將含演出活動記錄等相關資料及領據函送本中心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款。
三.通過本中心審核之案件,至少需於演出前二個月與本中心簽定合作備忘錄;如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則需配合學校時程辦理招標手續,完成議約。演出個人或團體需依照簽訂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備,本中心保有撤銷演出之權利,修正時亦同。
四.本辦法之補助得依本中心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壹拾、附則:
一.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與演出單位協商議訂。

壹拾壹、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表格一: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演藝活動補助標準
類別 說明 補助額度 其他協助
主辦 1. 審核通過
2. 本中心給予部分補助
3. 由本中心負責校內場地租借
審核補助之金額,需經由審核委員之評比,並依經費比例分配 1. 協助校內、外之活動宣傳
2. 提供表演場地既有之音響設備及器材;如需另外加裝,需由表演團體自付
共同主辦 1. 審核通過
2. 本中心不補助演出經費
3. 本中心負責校內場地租借
由本中心代為支付校內租用場地費用 1. 協助校內、外之活動宣傳
2. 提供表演場地既有之音響設備及器材;如需另外加裝,需由表演團體自付
協辦 1. 審核通過
2. 本中心不補助演出經費
3. 演出團體場地及器材由演出團體自付,但提供校內租用優惠價格
本中心代為接洽場地,但租借費用由演出團體自付 1. 協助校內、外之活動宣傳